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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定继承特征
  • 发布人:wangduccoo
  • 所属: 望都在线
  • 2013/9/2 22:48:23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1]

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现代各国继承法上都规定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依我国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并且对遗嘱继承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遗嘱继承人也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1]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编辑本段历史

法定继承制在古代罗马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由于当时的特定条件,继承人范围除婚姻、血缘关系外,法定继承人还包括解放自由人的旧主人及其子女、降服人的主人。罗马法还明确规定各种法定继承人的不同继承顺序。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一些国家曾长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成为各国继承法的组成部分。

编辑本段范围

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不同,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相同。大陆法系诸国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宽,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旁系亲属,包括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和死者的生存配偶,均享有继承权。如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亦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有继承权(第755条)。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直到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英美法系各国,如英国继承法分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两种制度。不动产的继承人主要是直系卑亲属;动产的继承人包括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美国的继承制与英国大致相同,但其各州的具体规定各有小异。1964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还规定,除上述亲属外,被死者生前扶养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的人,也是法定继承人。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互助性质。
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继承人范围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婚生与非婚生的限制(见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由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婚姻法》第20条),从而养子女丧失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见收养)。继子女同继父母间的继承权,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只以互有扶养关系的为限。丧失配偶的儿媳同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同岳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也依他们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定。对父亲死后才出生的子女,即遗腹子,世界各国的继承法都特别规定保留其应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存活,就取得这份遗产;如果是死婴,则为他保留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分配。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不仅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就是半血缘关系的同父异母的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也都互有继承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编辑本段适用情形

根据《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2]

编辑本段继承顺序

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依法规定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各国规定的继承顺序有多有少,多的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设5个继承顺序,《日本民法典》设3个继承顺序。许多国家民法规定:生存的配偶不列为固定顺序,而和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作为同一顺序进行继承。在中国,有两个法定继承顺序:第1顺序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2顺序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国以法定继承为主,死者遗产依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开始,先由第1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1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1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见继承)时,第2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如果没有第2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时,遗产就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分别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编辑本段继承规定

法定继承的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第一继承人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范围

1.兄弟姐妹。①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②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遗产的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13条,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编辑本段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在各国的继承法中一般规定为等量均分,但有的国家对生存配偶的应继份规定有所不同。按照英国1952年《无遗嘱遗产法》的规定,如死者遗有子女,配偶在扣除债务后,可得5000镑,并对其余一半遗产取得终身用益权;如无子女而只有父母兄弟姐妹,则配偶在清偿债务后可取得 2万镑和剩余遗产的一半。《日本民法典》规定,配偶在与直系卑亲属一起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之一;与直系尊亲属一起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在中国,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份额,应当首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还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扶养义务状况和各继承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如果情况相近或者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平均分配。
对于婚姻、血缘关系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或者扶养过死者的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为了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鼓励相互扶养,应当从遗产中分给他们一部分,在经济上加以照顾,体现社会主义公德和死者生前的愿望。

编辑本段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时,死亡的继承人由其直系卑亲属代替他继承遗产。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他行使继承权以取得遗产的人是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在西方渊源于古代罗马法。在当时,如果家子先于家父死亡,则家子之子可以作为正统继承人取代其父因死亡而空下来的继承位置,取得家父遗产的继承权。中国唐律《户婚律》中也有类似代位继承的规定:“诸应分田宅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现代各国继承法均有内容相近的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代位继承的条件有三:①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74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代替活着的人而取得继承的地位,仅能代替已死亡的人。”②只有生前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其直系卑亲属才有代位继承权。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于继承开始时如已死亡,即由死亡者的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有些国家规定,如果死亡的继承人生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者被依法剥夺继承权时,则其直系卑亲属就没有代位继承权。③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2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由于代位继承只是代替已经死去的继承人继承,所以不论代位继承的人数多少,他们代位继承的遗产只能是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应继承的份额,并对此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同其他法定继承人一样按人分配。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编辑本段伊斯兰

遗嘱继承的对称。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因这种继承制度的特点是各类继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额,亦称份额继承制。其有关规定以《古兰经》律例(4:7~12)为基础。继承人的范围即法律规定与亡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为合法继承人,包括丈夫、妻子、父亲、祖父、母亲、祖母、女儿、孙女等12类继承人,为领取固定份额的第一等级,亦包括儿子、孙子、父亲、祖父(有双重身份)、同胞兄弟、异母兄弟、叔伯父等14类父系继承人和远亲,分别为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以上3个等级为主要继承人。此外,还有作为次要继承人的四个等级。继承顺序即法定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顺序在先的优先于顺序在后的继承遗产。但继承顺序在先的并不绝对排除继承顺序在后的,其实际继承顺序和所承遗产的份额根据分割遗产的基本原则和排除原则而定。这些原则是:(1)法定继承人不超过亡人全部净资产(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用后的余额)的2/3,其余1/3适用遗嘱继承。(2)优先满足作为第一等级的份额继承人的份额,“余产”在作为第二等级的父系继承人中间分配(因份额继承人多为女性亲属,其固定份额有限,“余产”实为遗产的大部分,故父系男性至亲实际上有优先权)。(3)同一级第的男子得两倍于女子的份额(《古兰经》4:11)。(4)卑亲优先于尊亲,尊亲优先于旁系,同一级第内部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决定继承顺序。所承遗产的固定份额,即各类继承人根据经、训的规定各自应得的部分,如丈夫为1/4,妻子为1/8,父亲为1/6,母亲1/6,祖父1/6,女儿1/2等。但实际所得份额则依共同继承人的组合不同而有增减,执行中极为复杂、灵活多变。逊尼派除遵循法定继承外,还承认遗嘱继承,认为《古兰经》律例是对伊斯兰教前的遗嘱继承制的修改、补充。什叶派只遵循法定继承制,不承认遗嘱继承制,认为《古兰经》(2:180)里关于“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的“定制”,已为经中后来降示(4:7~12)的份额继承制所“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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